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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方伪造债务怎么办,怎样应付离婚中对方伪造债务

此文章帮助了800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离婚一方伪造债务怎么办

答: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你认为王某与胡某之间的债务系伪造,关键是要对自己的这一主张举证证明。

应当收集好借据言明的借款日期和当时家庭的收入支出状况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债务系伪造的各种证据。

如果该项借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话,根据《婚姻法》第41条关于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的规定,这债务不应由夫妻共同偿还,而应由j借债个人负责偿还。

当对方讲出借款在夫妻共同生活中的用途时,另一方就得列出当时家庭的收支情况等证据进行反驳。

审判人员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分析考虑,必然会对对方与债权方之间债务的真伪作出一个正确的判断。

若审判人员认定对方伪造债务,就会根据《婚姻法》的前述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对方视情况作出少分或不分的判决。

二、怎样应付离婚中对方伪造债务

伪造假债务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

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

其实,也不必过于担心。法院有一定的诉讼规则,“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

“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婚姻法四十七条所规定的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据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问题是可以防范和解决。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区别是:此债务是否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而所负的债务?如果债券人明知此债务不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则为个人债务;如果此债务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则为夫妻共同债务。总之,判定债务性质看用途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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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公证流程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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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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