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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必须提供哪些材料,离婚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675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离婚必须提供哪些材料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或答辩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工作证或户口簿)等。

(二)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代理权限。

(三)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事实、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证人的姓名、单位、住所等。

(四)如果是涉外诉讼,当事人要提供其外国国籍的身份证明,外文起诉状(答辩状)应提供中文译本,委托书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五)港澳台同胞本人起诉或答辩的,应出示所在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其他能证实其身份的证明。函寄给法院的起诉状、答辩状、委托书等,须经我国司法机关指定的香港律师或有关社团证明有效,证明文件必须是原件。

(六)居住国外的华侨本人起诉或答辩的,应出示我国驻外使领馆发给的本人护照。函寄给法院的起诉状、答辩状、委托书等,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我国没有驻该国使领馆的,由当地华侨团体证明。

(七)现役军人离婚的,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离婚案件在提起诉讼时,必须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证据是离婚诉讼的核心问题。在诉讼过程中,只有拿出足够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才能胜诉。

二、离婚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是什么

我国民诉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了请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外,还常常涉及共同财产分割、债务清偿、子女抚养等问题。由此可见,离婚当事人起诉,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几方面的证据:

(一)提供婚姻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

(二)证明婚后感情的证据。婚后感情好坏或一般的事例证明,分居时间和原因的证明。

(三)提供子女的基本情况和抚养状况的证明材料。是否婚生、收养、继子女。成年子女经济是否独立、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夫妻双方对未成年子女抚养的条件。

(四)引起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证据材料。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离婚案件中,短信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作为证据来收集,尤其是暧昧短信。收集该类证据时,可以在接收信息者未将短信删除的情况下,直接将此信息予以存储,并将手机封存。然后,最好到公证处进行书面公证;还可通过运营商将对应的手机短信的发送时间、号码、内容打印后签字盖章以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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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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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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