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属于特殊收养
(一)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包括兄弟姐妹的子女、堂兄弟姐妹的子女、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国内公民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时可不受以下限制:
1、其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亦可为被收养人;
2、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生父母,亦可为送养人;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须有40周岁法定年龄差的限制;
4、被收养人不受须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限制,其在此年龄以上亦可被收养。
另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二)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三)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条件:
1、继父母收养继子女须征得生父母双方的同意;
2、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时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和年满30周岁的限制;
3、继子女被继父母收养时,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限制;
4、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收养一名的限制;
5、其他的应符合普通收养成立的条件。
二、哪些情形属于事实收养
所谓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收养弃婴。
(二)收养孤儿。
(三)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
(四)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
(五)对被拐卖儿童的扶养。
(六)无子女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子女。
(七)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子女。
(八)亲生父母确无抚养能力而将子女送人收养。
分析上述情形的特征有两点。一是事实收养人善意者多,恶意者少。二是被事实收养人的父母大多下落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