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近亲子女要交的材料
此处所说的近亲子女收养指的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一)收养人(年满30周岁)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他有关需要说明的情况。
2、户口簿、身份证。
3、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镇民政办公章的,反映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4、市级医院(市一院或中医院)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不应当收养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户口簿、身份证。
2、送养人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3、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二、收养近亲子女受哪些限制
“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包括兄弟姐妹的子女、堂兄弟姐妹的子女、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国内公民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时可不受以下限制:
(一)其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亦可为被收养人。
(二)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生父母,亦可为送养人。
(三)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须有40周岁法定年龄差的限制。
(四)被收养人不受须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限制,其在此年龄以上亦可被收养。
另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