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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条件有哪些,如何处理事实婚姻?

此文章帮助了361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事实婚姻的条件有哪些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事实婚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欠缺形式要件。

(二)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从而有别于非法同居关系。

(三)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必须公开地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四)必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实行前。

二、如何处理事实婚姻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 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诉时 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 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 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 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 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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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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