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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是如何认定的,如何正确处理夫妻财产关系?

此文章帮助了644人  作者:太原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夫妻财产是如何认定的

想了解夫妻财产是如何认定的,我们要从夫妻财产制说起,夫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对外财产的责任,婚姻终止时的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问题。这其中就包含着夫妻离婚时的财产清算分割问题,由此引发的婚姻纠纷也不少,因此,能防止此类纠纷的“夫妻财产公证”也随之产生,那么,什么叫“夫妻财产公证”呢? “夫妻财产公证”主要分为“婚前财产公证”和“婚后财产公证”两种形式。顾名思义,是指夫妻或者是未婚夫妻对双方婚前的个人财产或者是婚后共同财产的界定。既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一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二、如何正确处理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范夫妻相互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具体而言,夫妻财产制是指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的目的不仅在于确保男女平等,同时也在明示夫妻之财产关系,以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

关于夫妻财产制度,各国在婚姻家庭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的夫妻财产制度各不相同。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夫妻财产制度也不尽相同。有基于夫妻一体主义的吸收财产制,有基于财产共有主义的共同财产制,有基于夫妻别体主义的分别财产制等。

我国对夫妻财产制有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制为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相结合,并通过列举方式列明了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和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

对于实行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夫妻,夫妻双方对于婚后所得的家庭财产,如无特别约定系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共有关系系财产共有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而财产共有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为外部关系,共同共有人对于共有财产的分割并不影响共有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对共有财产原先所享有的权利。而对于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双方,其对于双方财产权利的约定也属于一种内部契约,在第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也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无论是法定财产制还是约定财产制,夫妻财产制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对于夫妻之外的第三人而言,属于内部财产关系。对外,夫妻财产作为家庭财产,是一个整体。第三人与夫妻双方或一方发生交易的,除非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原则上应认为系以夫妻家庭财产为担保,不因夫妻之间对财产的分配而有所区别。

太原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如果存款账户内有单位资金,有排除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比如出纳,可能因为单位操作的需要,有部分资金通过其名下的账户流转。若能证明,则该账户钱款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单位是不能这样操作的,违反了会计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单位违规,而使该财产权属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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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公证流程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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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东斌律师
党东斌律师擅长于婚姻家庭法,在婚姻家庭法领域更是有较深的造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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