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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终止的原因,老人再婚前怎样约定财产?

此文章帮助了726人  作者:深圳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夫妻共同财产终止的原因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或取得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夫妻共同财产终止原因:

(1)因夫妻约定而终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终止共同财产制而实行分别财产制或其他形式的夫妻财产制。

(2)因离婚而终止。离婚致使婚姻关系消灭,也可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离婚时,夫妻就共同财产进行协议或依法分割,从而使其成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3)因夫妻一方死亡而终止。我国《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当夫妻一方死亡时,生存配偶享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及继承死者遗产的权利。

夫妻共同财产因上述原因终止时,夫妻共同财产关系消灭,从而夫妻共同财产的清算及财产分割开始。

二、老人再婚前怎样约定财产

随着社会进入老龄化,丧偶老人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老年人丧偶后再婚的现象越来愈普遍,相关矛盾纠纷也不断增多。为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不少老人在婚前做了婚前财产约定,但即便如此,很多情况下,老人再婚后,一方死亡,由于婚前财产约定不清或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争议频频发生,上述问题使不少老人对再婚望而却步。

一般来讲,老人再婚最大的顾虑,归根结底是财产的所有权及继承权的问题。再婚老人的婚前财产按法律规定虽然归个人所有,但婚后所得依法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再婚后,一方死亡,另一方作为配偶,当然享有对方财产的继承权。这样一来,势必导致自己家的财产落到了外人手中,这是很多老人和子女所不能接受的事实。那么,如何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呢?最好的办法就是再婚双方约定好各种人身财产关系,使其不因再婚行为而发生变化。主要有以下两点需要约定:

(1)约定双方的财产关系

就是双方要约定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按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所以,对于该部分财产可以不做约定。对于婚后双方取得的财产,按法律规定应当由夫妻共有,因此,对该部分可以按法律规定,由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

(2)约定双方的继承关系

按法律规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夫妻互为对方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再婚配偶与老人的子女平等地享有遗产的继承权。为避免因遗产继承而发生财产落到外人手中的情况发生,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况下,老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立遗嘱对全部遗产进行分配,即以立遗嘱的方式约定各方的个人财产(应当包含老人因死亡而在死后所取得的赔偿费、丧葬费等所有遗产)由各自得子女继承。

严格来讲,此处不应当称之为约定。立遗嘱是个人行为,即使对方不知道或不同意都不会影响遗嘱的效力。需要强调的是,老人在立遗嘱时应当注意合乎法律规定的形式及实质要件,避免发生争议时遗嘱被认定为无效。

另外,关于再婚双方的赡养问题,由于老人再婚时,双方的子女一般均已成年,不会和父亲或母亲的再婚配偶形成抚养关系,因此,子女对于父亲或母亲的再婚配偶没有赡养义务。虽然前述观点是由我国相关法律所规定的,但为减少日后的纠纷和争议,建议再婚双方对赡养问题也做出约定:再婚双方中一方生病需要护理时,配偶需尽护理义务。老人自己的子女在配偶不能护理时也应当尽到子女的赡养义务,进行护理。而对方的子女对老人则没有护理义务。对于已经做了财产约定的再婚双方,当一方生病有经济支出时,首先由本人出资。本人无能力时,由本人的子女承担,对方子女无义务承担。配偶在有能力的情况下提供帮助。最后,再婚老人的后事由自己的子女妥善处理。

深圳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如果存款账户内有单位资金,有排除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比如出纳,可能因为单位操作的需要,有部分资金通过其名下的账户流转。若能证明,则该账户钱款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单位是不能这样操作的,违反了会计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单位违规,而使该财产权属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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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公证流程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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