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婚姻法律法规关于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的规定。
出国人员系指依法出境,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和我驻外使、领馆。
出国人员中的现役军人、公安人员、武装警察、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国家重要机密的人员不得在我驻外使、领馆和居住国办理婚姻登记。
出国人员婚姻登记应符合国家有关婚姻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涉外离婚登记程序、手续,出国未定居人员如何办理离婚?
(一)一方为出国人员(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涉外离婚登记程序、手续如何办理?
一方为出国人员,一方在国内,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人员出国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1.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
(1)身份证和户口证明;
(2)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3)离婚协议书;
(4)结婚证。
2.出国人员
(1)护照;
(2)离婚协议书;
(3)结婚证。
当事人双方如有争议,可以向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双方均为出国人员,涉外离婚登记程序、手续如何办理?
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且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现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共同到原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申请离婚登记。居住国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离婚登记并允许当事人在该国离婚的,可以在居住国办理离婚或回国内办理离婚。
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申请结婚当事人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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