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子女探视权?
子女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下列主体享有子女探视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法律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
二、一方拒绝行使子女探视权怎么办?
现实中常出现这样的状况,由于夫妻离婚之后,男女双方的关系可能恶化,具有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可能会经常性拒绝或找借口推脱而不让对方探视子女,一方拒绝行使子女探视权怎么办?一般有以下两种解决方法,一是向法院申请强制行使探视权,二是申请变更抚养权,具体介绍如下:
(一)强制行使探视权
1、强制的对象。探望权的实现除当事人协商外,主要的行使方式为强制执行。《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抚养、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协助执行的责任。法律通过这条规定,对探望权赋予了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法律规定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2、满足条件的应该征求子女意见。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二)申请变更抚养权。探视权实际上是与抚养权相对而言的,法律赋予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以抚养权,但是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基于与子女的血缘关系产生的亲权同样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一方拒绝行使探视权的,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具有抚养权的一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另一起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3、一方虐待子女或有其他因素严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另一方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
以上就是关于“什么是子女探视权,一方拒绝行使子女探视权怎么办?”相关问题的解答。现实中,由于夫妻关系因离婚而恶化,一方往往会拒绝对方行使探视权,被拒绝方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可能并不知道《婚姻法》规定的强制探视权,即使知道,由于工作后时间关系的影响,当事人在申请上也可能遭遇程序上的障碍,这时可以向律师寻求咨询意见或者委托专业律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