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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条件是什么,什么情况法院不予受理?

此文章帮助了3578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法院受理离婚案件的条件是什么

在民事案件中,无论什么案件,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法院都是要受理。这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前提条件,对于是否要判决离婚则是法院对于实体的审查,与受理无关。接下来就是对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概括,并结合离婚诉讼中所要涉及的原因进行阐述,主要包括以下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即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并且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必须是与原告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是在离婚诉讼的大前提下,再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总结出的诉讼离婚的受理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在这些条件符合的前提下,法院才会受理这样的案件。

二、什么情况下法院不予受理离婚诉讼

法院不予受理案件的情况也有很多种。最常见的原因就是上述所罗列的那些应当符合受理的条件,在这些条件欠缺的情况下,法院是不予以受理的。如:案件本应属于其他地区的法院管辖,就超出了案件的管辖范围、或者是原告不是夫妻双方中的一人不符合原告的资格,这些条件下,法院也是不予以受理的。接下来就是对于法律所规定的比较特殊的几项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三)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法院不予以受理。

通过上文的讲述,可以对于法院受理离婚案件的条件是什么,什么情况法院不予受理,这两个问题有了初步的理解。这是诉讼离婚的第一步,只有在法院受理的前提下,才会对于案件进行审理。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如果遇到来了类似的问题,建议您咨询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律师,为您的诉讼离婚的第一阶段做好准备,避免浪费不必要的金钱和时间。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或许您们早已分床睡,甚至分居。即使是这样,法院会判离吗?答案是:不一定!法官审案,只能根据法律规则,运用自己的判断来认定您们是不是感情已破裂。只有在法官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前提下,第一次起诉,才会判决离婚。不判离您也用不着灰心,只要坚持,离婚只是时间早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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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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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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