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产的范围有哪些?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
(八)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二、继承的方法都有哪些?
继承开始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办理。
(一)遗赠扶养协议
被继承人生前可以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是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受赠人承担对自己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在自己去世后由受赠人享有遗产一部分或全部的权利。
(二)遗嘱
1、遗嘱的种类及法定设立形式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遗嘱见证人以下人员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无效遗嘱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5)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应保留部分无效。
4、遗嘱的变更与撤销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1)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三)法定继承
在没有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或是有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没有处理的财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1、遗产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2、继承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关于遗产继承,我们需要知道的是遗产继承不仅仅涉及到遗产本身的继承问题,更关系到哪些人能继承,哪些人不能继承。在继承时,有的人继承的多,有的人继承的少,这是难免的,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也不在少数。那么,遇到遗产继承的纠纷该怎么办呢?无数的实践证明:在遇到相关的情形时,寻求律师的帮助是个快捷并有效的办法。相信在律师的帮助下,您会很快分得自己应有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