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役军人结婚有什么要求
(一)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
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二)选择婚姻登记机关。
民政部公布了《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第9条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因此,你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记机关中选择一个办理结婚登记。
二、军人办理结婚登记要哪些材料
军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军人只持有军官证,而没有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此在办理登记的时候,需要军队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如结婚双方一方是军人、一方是地方人员,地方人员的一方就不需要由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但军人一方仍然要按原来规定办理。
(二)结婚登记须持下列证件:
1、户口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婚姻状况证明或持居委会出具并加盖(街道)婚姻登记专用章的证明
4、婚前检查合格证明(参考)
5、双方合影彩色照片4张
5、军人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三)特殊情况加带:
1、离过婚的持离婚证原件,一审判决书须出具已生效证明书
2、丧偶的须持原配偶死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