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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应具备什么条件,办理收养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此文章帮助了1098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收养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6条和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建立一般收养关系时,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即收养人不论是有配偶者,还是无配偶者,必须无自己名义下的子女(包括亲生的子女、养子女、有事实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这里所说无子女,并非指不能生育者。如果有生育能力而不愿生育,要求收养子女的,只要具备相应条件,也可以收养子女;当然,如果子女均已死亡的,也可以收养。

(二)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这种能力主要是指收养人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具备抚养被收养人的必要经济条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能够从物质生活和教育诸方面为被收养人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由于《收养法》此条为刚刚修改的内容,哪些疾病不准收养子女,还有待于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对有严重传染病或精神病的人禁止其收养子女。

(四)年满30周岁。

这是取得收养人资格的最低法定年龄,不满30周岁的公民一般不得收养子女。若收养人为夫妻的,须夫妻双方均年满30周岁。

(五)有配偶者作为收养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收养;收养人(包括共同收养的夫妻)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二、办理收养登记时,收养人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收养人的收养申请;

(二)收养人所在单位的证明,证明有收入,有经济条件收养;

(三)收养人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是当地居民,有收养要求;

(四)收养人的体检,证明身体健康,有条件抚养孩子;

(五)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六)收养人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收养人无犯罪记录;

(七)如果收养福利院的孩子,需要给福利院交一定的孩子抚养费。

以上就是关于一般收养关系的相关介绍。我国法律关于收养方面内容还有很多,收养关系的成立也有诸多限制。如果您还需要了解特殊收养关系方面的信息,如特殊收养关系中收养人的条件;或是如何解除特殊收养关系等方面的问题,不妨请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收养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它有着严格的法定条件和程序。收养行为生效,便产生了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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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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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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