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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618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离婚的提出常常基于很多种复杂的原因,这些原因有些会被法院判决“夫妻感情破裂”,以此来判定离婚,那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根据现行的法律来看,只有一方存在以下这四种情况,过错方才承担离婚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四种要求离婚赔偿的情况,过错方才成为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向与过错方重婚或同居的“第三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这里所称的“无过错”仅限于上面列举的四种过错而言,对于生活中的其他过错,比如说偶尔的通奸行为,则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因此对“无过错”不能作扩大理解。

了解了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但是具体在现实中,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是什么,也是一个法律上的难点,这个问题对于取证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作用,所以非常重要。下面将对这个问题进行说明。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离婚损害赔偿是基于婚姻中的过错方对无过错方造成的伤害,那这种离婚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呢?在现实中,大多要视具体的情况而定,我们可以归纳以下几个赔偿的标准: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获利的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在现实生活中,在提离婚损害赔偿的时候,法院会考虑精神抚慰为主、物质赔偿为辅的原则,这种损害赔偿主要是基于抚慰无过错方的精神受伤害、受打击而设立的,因此物质赔偿也只是一种辅助手段。另外,本着减少过错方以后犯错的机会,在做出赔偿的时候应该对过错方有一定的消极后果,让其不敢再犯,但是也要适当的考虑过错方的经济能力,不可能让过错方损失财产到无法生活的地步。所以要想在官司中赢得客观的物质赔偿是一个需要当事人合理运用法律有效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过程。

所以说,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虽然合理的,但是法律在这方面具有相当的灵活性,有很大的解释空间,特别是离婚赔偿金额上不好确定,如果要求太高,法院是不会接受的。在这个时候,我们建议您委托专业的婚姻法律师,在调查取证和法庭辩论的时候,发挥作用,有效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获得可观的离婚损害赔偿。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要说明的是这种请求的主体仅限于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换句话说,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是不能向第三者、小三儿要求赔偿的,因为他/她并不是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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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公证流程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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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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