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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灿烂”的财产:谁把儿子当“诱饵”

此文章帮助了593人  作者:易轶律师律师  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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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女士与被告王先生于2008年2月14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婚生子小王由原告抚养,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其中《离婚协议书》约定:住房一套,面积34㎡,房屋产权归儿子小王所有,女方有居住权。王女士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时方知未成年儿童不能办理过户,其遂以该协议显失公平和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项条款,重新分割房产归王女士一个人所有。被告王先生辩称,签订离婚协议时已将这套房子给儿子所有,当时表明原告有居住权,如果将房子转到原告名下,将侵犯儿子的合法权益。

那么法院到底会支持谁的主张?在房子没有过户的情况下,王女士是否可以撤销对儿子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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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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