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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895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以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惟一法定标准。这一裁判离婚的法定标准,其基本构成有两个方面:一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是调解无效。两者是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整体,并存在内在的辩证关系。其中,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原因,是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法定条件;调解无效是程序性原因,是感情确已破裂的表现形式,所以不能作为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

从逻辑上说,感情确已破裂的,调解和好通常无效;而调解无效的,则不一定都说明感情确已破裂,也可能是由于某些误解或客观上某些原因而导致调解无效。因此,不能认为只要调解无效就必须判决准予离婚,而要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判决准予离婚,也可以根据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或尚未完全破裂的情况判决不准离婚。

由此可见感情确已破裂在离婚理由中居于主导的决定地位,我国婚姻法系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裁判离婚的法律原则。

二、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离婚诉讼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与财产争议要一并处理,而法院也是按争议财产数额收取费用,因此,法院会让原告预估财产价值。我们不建议伪造或虚报财产价值,这样会引起立案人员的反感,引起诉讼过程中被动局面的出现,同样,也不要过高地估计财产价值,为以后的退费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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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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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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