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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能否办理涉外收养,办理涉外收养的程序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460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外国人能否办理涉外收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可以进行涉外收养。

二、办理涉外收养的程序有哪些?

1、外国收养人通过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组织提出收养申请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外国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1)跨国收养申请书;

(2)出生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5)身体健康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7)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8)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身份、收养的合理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2、中国送养人向我国民政部门提出送养申请及其审批

(1)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经离婚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和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其中,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并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2)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养人的其他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以及监护人有监护权的证明。

(3)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须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而且还要亲自到省级民政部门登记和到特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涉外收养的程序复杂、繁琐,不便于收养申请人掌握。在办理收养手续过程中,聘请这方面的专职律师,可以减少金钱、时间的耗费,更快速地办理好收养手续。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的,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的公证和认证。具体负责办理外国人收养登记的机关为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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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结婚流程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思想日益开放,跨国婚姻越来越多。中国人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申请办理结婚登记,与国内公民结婚并无太大不同。外国人除了要提供来华证件、身份和婚姻证明等证件材料,接受正常审查外,只要符合我国的婚姻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在办理结婚登记上也还是十分方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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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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