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领结婚证导致婚姻无效的依据
首先,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即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否则其婚姻关系并不被承认,只能作为同居关系看待。
其次,《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也明确指出:“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其中“应当”的表述表明,无论任何情况,结婚是一种必须由本人实施的、不能代理的法律行为。
上述规定是关于结婚程序的规定,也是法律规定的男女双方建立婚姻关系所必经的唯一程序,由此可见即使是自愿委托父母代领结婚证也是无效行为。
二、代领结婚证导致婚姻无效的界限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不能代理的法律行为有三种:一是具有人身依附性质的法律行为,如结婚登记、订立收养合同等;二是内容违法的行为,如被法律禁止的,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行为等;三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里特别需要明确一个重要界限,就是父母代领结婚证具体行为的界限。如果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关进行了结婚登记,由于其他原因当时未领取或未领取到,后来委托他人代领的行为是属于可代理的一般民事法律行为;而双方并未亲自去登记,直接委托他人办理的行为是不能代理的法律行为。本文所指的“父母代领结婚证”是第二种情况。
婚姻是否有效,关键应该看婚姻登记是否为双方自愿,仅在形式上有瑕疵的婚姻,应当不影响其合法婚姻效力。其实《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中规定程序要件的目的,是在于检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发现自己或是亲朋出现了他人代替结婚登记的情况,应当及时补救,对于补办登记手续及相关政策不了解的,可以咨询婚姻登记处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