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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子、家暴和出轨:夺子战争

此文章帮助了626人  作者:王传虎律师律师  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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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英(化名)、被告张涛(化名)于2005年相识、恋爱,2006年登记结婚,2009年12月生育一女。婚后,由于原、被告之间生活观念、习惯不同,致双方关系不睦,加之婆媳矛盾,导致夫妻分居,感情破裂。2010年4月,原告携女儿离家出走,现原告将女儿放在东北,由其母请保姆带领。审理中,被告亦同意离婚。但双方均要求子女随自己共同生活,为此双方争执不下,致调解不成。

原告张英认为:女儿并未年满2周岁,并且一直在老家东北农村居住,由女方进行照顾,因此要求女儿随女方共同生活。

被告张涛认为:女方在天津并没有稳定的居所,收入不稳定,并且天津的教育、成长环境要优于东北地区,故从子女的成长利益出发,应判决女儿随男方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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