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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法院如何判决?

此文章帮助了1382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或为收养关系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应承担哪些行政责任?

1、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2、为收养关系当事人出具证明材料的组织,应当如实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收养登记机关没收虚假证明材料,并建议有关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但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后,如果在民政部门发现以前,当事人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该如何认定?是认定登记无效还是认定收养行为无效?

在民事诉讼中,不能直接认定行政行为的效力。法院在判决中不应对登记的效力作出任何表述,而是根据收养法的相关规定,违反收养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所以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法院应认定为收养行为无效。

当事人同样是弄虚作假,如果骗取的是收养公证,法院则可以直接认定公证的效力,可以直接确定公证无效。

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办虚假收养登记的时有发生,虽然行政法及相关法律都对此有相关的处罚,但骗取收养登记的情况各不同,因此需要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律师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给予最专业的指导和法律服务。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收养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它有着严格的法定条件和程序。收养行为生效,便产生了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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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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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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