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婚姻问题,拔打免费婚姻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婚姻律师  >  离婚财产  >  离婚赔偿  >  可以提出离婚赔偿的情况,离婚赔偿提出请求的时间

可以提出离婚赔偿的情况,离婚赔偿提出请求的时间

此文章帮助了335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可以提出离婚赔偿的情况

要求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条件,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家庭暴力的对象除夫或妻外,还可以是其他家庭成员。暴力的形式可以是身体暴力,如踢打、扇耳光等;也可以使精神暴力,如威胁、恐吓;还可以是性暴力,如经常以暴力行为与配偶发生性行为,造成伤害后果严重的。要求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条件。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虐待是指用打骂、冻饿、有病不给治等方法摧残、折磨家庭成员,使他们在肉体上、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为。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

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具体情节不同,数额一般在 1万元至 10 万元之间。

二、离婚赔偿提出请求的时间

1、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单独提出。

1年的起算,应自离婚生效的次日开始。离婚后单独提出赔偿请求是有前提条件的,须被告在原离婚诉讼中不同意离婚,也没有依46条在离婚中提出赔偿请求。应注意“不同意离婚”和“未提出赔偿请求”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如果被告同意离婚,提出了赔偿请求未获支持,或同意离婚,未提出赔偿请求则不享有1年内单独提起的权利。

2、如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则赔偿请求应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应明确,“在诉讼的同时提出”并不等同于起诉时提出,在离婚诉讼程序没进行完毕之前,至少在法庭辩论之前提出的也应有效。同时,法院有责任、有义务告知离婚当事人《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和请求权利。根据《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后,应将《婚姻法》第46条书面告之当事人。告知离婚当事人赔偿规定是法院的释明义务,也是程序要求,应当认真执行这一规定,以切实维护无过错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原告知晓了权利而在离婚诉讼中不提出请求,则视为放弃权利,不能再以46条为由提出赔偿请求。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时未提出而在二审时提出,二审应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可在1年内另行起诉。

对在民政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可在何时提出独立的赔偿诉讼,《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没有规定,参照《解释》(一)第30条对诉讼离婚赔偿请求单独提起的时间为1年的规定,也应当在办理离婚登记后1年内起诉,因为行政离婚和诉讼离婚在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上是一致的,可以同等对待。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要说明的是这种请求的主体仅限于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换句话说,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是不能向第三者、小三儿要求赔偿的,因为他/她并不是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
如果您遇到婚姻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婚姻法律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离婚财产公证流程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如果您遇到婚姻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婚姻法律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婚姻律师推荐

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手机:15810716153(同微信)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振业国际商务中心32楼

离婚赔偿相关咨询

离婚赔偿相关资讯

北京婚姻律师咨询电话

15810716153(同微信)
北京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婚姻法律咨询服务。

离婚赔偿相关文书

离婚赔偿相关协议

法邦婚姻律师为您提供离婚赔偿、离婚补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过错方财产分割的相关案例、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法律常识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婚姻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婚姻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婚姻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