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保护非婚生子女知情权
知情权的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信息资料,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的了解有关自己各方面信息的权利。一个非婚生子女有权知道自己的亲生父母是谁,而其生父母又有保守不为社会所接受的婚外性生活秘密的权利。
此时非婚生子女个人信息知情权与生父母的隐私保护冲突,此种情况下,是应尊重父母的隐私权,还是保护孩子的知情权?应对两者的权利冲突进行协调:一方面该非婚生子女可以请求养父母或其他知情人告知谁是其亲生父母,使其知情权得到保护;另一方面,在获知亲生父母后,该非婚生子女仍要对其亲生父母过去的婚外性关系保密。这样,通过在较小范围内公开隐私,既保护了非婚生子女的知情权,而且也未侵害其亲生父母的隐私。
二、能与非婚生子女断绝关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声明继绝父母子女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父母子女关系有两种:一种是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另一种是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对于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依法解除,然而具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却是无法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该条规定夫妻依法解除,亦不能消除其父母子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于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二日作出《关于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可否声明脱离问题的批复》指出,父母子女间,政治观点可能有进步与落后之分,但父母对子女仍应负抚养教育义务,子女对父母仍应负赡养扶助义务。当事人声明脱离关系,法律义务不能因此而消灭。同时,对于法定权利或利益,如受抚养教育权、受赡养扶助权、继承遗产权,则可以声明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