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婚生子女如何认领
我国还没有强制认领的制度,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会受理此类案件。申请强制认领时,由请求权人负举证责任,如提供生母在受胎期内与该被强制认领人有同居的事实和证据;或提供该被强制认领人曾承认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信件或其他证据等;必要时可申请亲子鉴定。根据1987年6月15日《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可以采用人体组织细胞核进行抗原实验的方法进行亲子鉴定。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通过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婚生化的法律行为。认领有两种形式:一是自愿认领,也称任意认领,即生父自愿承认该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子女,愿意承担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自愿认领一般须经生母同意方为有效。二是强制认领,又称生父的寻认或生父的搜索,即生父不自愿认领时,子女、生母或其他请求权人,可通过诉讼程序强制确认子女的生父,使其承担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虽然我国婚姻法确定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由于没有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制度,非婚生子女的婚生化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在具体确定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时难免会发生一系列复杂问题,不利于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必要设立非婚子女的认领和准正制度,以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立法。
二、非婚生子女认领的条件
非婚生子女认领的要件:
1、被认领人必须是非婚生子女。对于婚生子女,也不存在生父认领问题。认领人与被认领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血缘关系。不存在事实上的父(母)子血缘关系的,不得因认领而成为父子关系或母子关系。认领应经过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同意,或非婚生子女的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同意。非婚生子女是成年人的,认领还必须经过非婚生子女本人同意。
2、认领人一般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本人,其他人无权认领。生母与非婚生子女因分娩的客观事实,一般无须经过认领就已发生自然的父母子女关系,但母子关系未能确认的,也可适用强制认领。同时,生父或生母在认领时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认领,不发生认领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