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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经济帮助的注意事项有哪些,方法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556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离婚时经济帮助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它不是夫妻间的抚养义务,而是为保障婚姻关系解除后困难方的生活需要所规定的法律保障措施。另一方面,男方生活困难的,也同样享有接受经济帮助的权利。

(二)经济帮助不以一方 有过错或少尽义务或有过失为前提,也不以何方提起离婚为要件,具有纯粹的资助性质。

(三)《婚姻法》确定的经济帮助制度,具有强制性,所实现的是法律的调控功能。

(四)它与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时尽义务较多一方的请求补偿完全不同,有不同的性质。

二、适用经济帮助的方法有哪些

(一)首先,离婚时一方年轻有劳动力,暂有生活困难,无法维持生活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可以是长期帮助,也可以是短期帮助;至于帮助时间长短,可以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生存能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活水平、双方年龄状况、子女抚养来确定。

(二)其次,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疾、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或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妥善安排。

(三)第三,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但是人民法院在判决一方以住房给另一方进行帮助时,应从严掌握。

(四)第四,在经济帮助执行期间,受资助方另行结婚或经济收入已能够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帮助即可终止。

(五)最后,在执行经济帮助完毕后,一方要求对方继续给予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经济帮助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严格把握,既要保护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又要平衡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以达到法律立法的本意。

以上就是有关离婚时经济帮助的注意事项有哪些以及适用经济帮助的方法有哪些这两个问题的解答。对于离婚时确无经济能力、生活困难的一方来说,能够获得对方的经济帮助是极其具有现实意义的。因此,实践中,如果有能力的另一方拒绝提供给您经济帮助的话,您可以委托律师处理,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要说明的是这种请求的主体仅限于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换句话说,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是不能向第三者、小三儿要求赔偿的,因为他/她并不是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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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公证流程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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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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