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如何证明分居
《婚姻法》第32条具体规定了离婚的五种情形,其中第四种情形是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二年的,应当调解,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从前面的规定来看,这里的分居必须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引起的,不能是其他非相关的原因,否则分居就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那么,如何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呢?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二、夫妻分居期间要注意哪些问题
1、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2、分床不是分居
对于分居的理解,一般指分床分食分开居住,同居一个住所各在各自房间睡,不过性生活,这种分床,一般不认为是分居。 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义务
3、分居是否要登记,分居协议有用吗
在我国,并不存在登记分居的制度,因而分居不必登记。夫妻双方同意分居并签订分居协议,可以作为分居的证据,有助于日后诉讼时法院查清分居的事实,因而是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