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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怎么定

此文章帮助了544人  作者:常州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由于配偶一方有重大过错而导致婚姻破裂,如男女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为维护受害一方的权益,受害一方有权要求侵权的一方给予损害赔偿的制度,其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发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离婚是由一方特定的重大过错造成的,如夫妻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其中一个或多个行为。

第二,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方提出。

第三,必须有过错存在,即必须有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等。

第四,损害是由对方的上述重大过错造成的。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怎么定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关于这一点,理论界、司法实务界都已成共识。因为多数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并没有造成财产损失,而是因一方不履行婚姻义务,给另一方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婚姻法解释》第28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这与国外一些国家的规定相一致。如法国民法典第266条规定:“在因一方配偶单方过错而宣告离婚的情况下,该一方对另一方配偶因婚姻解除受到的财产上与精神上的损失,得受判处负损害赔偿责任。”

《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配偶一方实施了以下四类法定行为,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在实际生活中,过错方的这四类法定行为可能给无过错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但更大的损失和痛苦是来自于精神上的伤害。

常州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要说明的是这种请求的主体仅限于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换句话说,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是不能向第三者、小三儿要求赔偿的,因为他/她并不是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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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公证流程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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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宏律师
朱宏律师原资深法官,现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朱宏律师专业办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屡次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手机:15810716153(同微信)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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