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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和过继的区别,事实收养关系如何处理

此文章帮助了1130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收养和过继的区别

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基本相同,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的行为,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

过继是中国民间的习俗。按民间习俗已形成事实收养的,可予承认。民间的过继不具备法律效力。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只是对非法收养行为既成事实的证明,不能以事实收养公证反证事实收养行为的合法性,更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计划生育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理或处罚责任。

二、事实收养关系如何处理

(一)收养人无子女、具备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符合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条件,捡拾证明不齐全的,请收养人办理以下手续:由收养人到户籍地的区县民政局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情况证明》;经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确认;户籍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并出具有关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证明时查验: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捡拾弃婴(儿)情况证明》;公安部门对捡拾人和证明人查证后出具《捡拾弃婴(儿)报案证明》。收养人持《捡拾弃婴(儿)报案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凭《收养登记证》到公安部门申报户籍登记。

(二)收养人具备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有子女,又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的,请收养人办理以下手续:收养人到户籍地的区县民政局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情况证明》;经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确认;

户籍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对先收养后生育和放弃生育指标又收养的不征收社会抚养费,直接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对先生育后收养的,依据《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从轻征收社会抚养费后,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公安部门对捡拾人和证明人查证后出具《捡拾弃婴(儿)报案证明》。

收养人持《捡拾弃婴(儿)报案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区民政局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为弃婴(儿)办理入院手续,再由收养人向社会福利机构提出申请,双方签定协议后,收养人到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凭《收养登记证》到公安部门申报户籍登记。

(三)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经检举揭发并被查证属实的,民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收养登记,公安部门依法注销其户籍登记,计划生育部门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收养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它有着严格的法定条件和程序。收养行为生效,便产生了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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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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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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