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后一方不愿同居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此文章帮助了1391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1955-09-29
【实施时间】 1955-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黑龙江省司法厅:
司法部转来你厅4月25日建字第89号呈悉。关于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后,一方翻悔,不愿同居,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经研究后,我们意见:根据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精神,双方结婚,已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得结婚证书者,即发生法律效力。(下略)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考虑到持中国护照的在台工作人员回内地办理结婚登记遇到的实际困难,该类人员出具以下证明材料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本人的有效护照;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无配偶证明;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在台就业单位出具的当事人在该单位就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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