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1、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由双方协议处理是指由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协商解决。协议可以在人民法院调解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其他时间地点进行。协议的内容应记载在离婚调解书上。之所以由夫妻双方协议,是因为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用途、性质、功能有更加深刻的了解,使达成的协议不致脱离实际情况,同时也有助于双方的自觉履行。只要分割共同财产的协议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一般不得主动干预。
3、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益等,应当予以保护。
夫妻作为农村承包经营户中的重要组成人员,与其他的家庭人员共同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所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离婚时,应当保护夫或妻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侵犯。
在实际生活中,离婚当事人男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较少受到侵犯,而女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些地方,常常受到侵犯,影响到其以后的生活。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进行规范。对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结婚后、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特别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这次婚姻法修改中,非常重视保护离婚时妇女的财产权利,特别是女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责任田和口粮田的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的保护。根据本条的规定,婚姻当事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责任田和口粮田的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
二、离婚时个人财产能否分割
因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既可以处理共同财产,也可以处理个人财产。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对个人财产的处理未予明确,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法律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分割个人财产并无禁止性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同时,《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可见,婚姻法律法规并未排除离婚时对个人财产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