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行使探视权
关于探视权的行使方式、时间,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例如探视地点选择在孩子的家里,还是没有抚养孩子一方的居所,还是孩子上学的学校,或者是选择在其他公共场合;规定探视频率每周一次或者每月一次,探视具体时间要求是晚上或者白天或者周末等等。
如果当事人不能协商时,另一方可以以探视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探视请求,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人民法院判决对于孩子探视权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具体方式、时间可以根据具体案件当事人父、母、孩子三方的情况等确定。
二、一方阻止另一方探望孩子怎么办
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