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协议离婚所需材料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其他国籍或者无国籍人之间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所以我国公民同其他国籍或无国籍人缔结的婚姻一般均属于涉外婚姻。另外,在我国,“涉外婚姻”也指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
同时,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各国对涉外婚姻的主体均有一定的限制。比如我国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员,都是不允许与外国人结婚的。
对于涉外婚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是结婚则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如果是办理离婚则适用于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办理涉外协议离婚所需要的材料有:
(一)办理涉外离婚手续国内一方,应携带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
2、本人《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用中文书写。
(二)办理涉外离婚手续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携带: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含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
1、还应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2、办完离婚登记后,需要提交注销后的《结婚证》复印件。
二、涉外协议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
涉外协议离婚的主要程序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申请涉外协议离婚时,双方必须共同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使委托律师代理,本人也必须亲自办理手续;
2、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自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查;
5、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离婚证》的通知;
6、申请涉外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
7、逾期未领证的,应当重新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手续;
8、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