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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中对财产处理如何强制执行问题的批复

此文章帮助了2039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63-12-09

【实施时间】1963-12-09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现对你院(63)法民字第143号关于在离婚案件中对拒不执行财产的当事人如何采取强制执行的请示答复如下:

我院认为,由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拒绝给付应给对方的财物时,经审查如果原判决或调解正确,可通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社队协助对其进行教育,批评其抗拒执行的错误行为,促其自觉执行。经过耐心教育,仍拒不执行时,法院可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社队派人亲到当地强制执行。原物尚在的将原物交给对方便可;如原物已被变卖、损毁或转移,在照顾当事人生产生活的条件下,可以考虑折价低偿,也可以通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社队由工资或工分中扣除。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最高法司法解释同时也规定,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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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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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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