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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离婚能否分割家庭财产,一方有困难离婚财产怎么分

此文章帮助了364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现实生活中一般都是一方将财产交给另一方保管,此时会出现一方将财产管得紧紧的,导致对方有困难时却没有财产解决困难的情况。那么此时不离婚一方能否要求分割财产?如果一方有困难离婚的话财产要怎么分?本文对这些问题一一进行介绍。

一、不离婚能否分割家庭财产

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况:夫妻间出现裂痕时,掌握财产的一方往往转移财产,甚至在夫妻关系风平浪静时早有离婚打算的一方也会提前行动让共同财产缩水或消失。另一方发现后如果不提出离婚,而是单单依据多年前颁布的《婚姻法》,则很难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所幸的是,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婚内弱势一方给予了特殊保护。

该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二、一方有困难离婚财产怎么分

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而以法律形式确认了生活困难一方在离婚时,有寻求帮助的权利。所谓“一方生活困难”,主要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具体地讲包括下列几种情形:

1、离婚后无住处的;

2、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

3、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4、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

生活困难的一方,要求对方给予适当帮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一方生活困难,确需帮助的;

2、另一方具有帮助的能力;

3、帮助的形式可以是住房,也可以是金钱,其中住房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4、接受帮助方没有再婚。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而离婚时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的帮助则是相互扶养义务的延伸,是对配偶或原配偶的扶助或资助。现代配偶扶养是双向的,丈夫在妻子需要扶养时有帮助的义务,妻子在丈夫需要扶养时也同样有帮助的义务。但实际上,由于妇女的经济能力一般低于其丈夫,需要扶养帮助的主要是离婚妇女。

在判定是否应当给予帮助时必须考虑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各方的收入和财产。离婚时双方的财产和收入有较大的差异时,收入较高、财产较多的一方有较高的支付能力,则其应对另一方尽扶养帮助义务的可能性就较大。双方的财产和收入相差无几时,进行扶养帮助的可能性就较小。有时,也可将家庭共同财产的大部分分给各方面能力较弱的一方,以避免或减少其对配偶的扶养帮助的需求。

(2)各方的就业能力。双方目前和将来的就业能力是判定配偶扶养帮助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就业能力大大高于另一方的,就应考虑判定给付扶养帮助。如果是一方因年龄较大或有疾病丧失就业能力,或者因多年从事家务劳动耽误或放弃了提高其就业能力的受训机会,造成其就业能力大大下降的,法院就应当从公平原则考虑判决给付扶养帮助。

(3)抚养子女。对于在家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得扶养帮助,使其不用全日工作、有时间在家照顾子女。当然其前提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支付能力。

(4)婚姻期间的生活水平。如果双方离婚一方收入较高或相当富有,有较高的支付能力的使配偶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就应当将原有的生活水平作为一个给付扶养帮助的因素来考虑。

(5)一方对另一方所作的贡献。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帮助另一方接受教育或培训,使其提高就业能力的,或者从事家务劳动,积极支持另一方的事业的,均可作为给付扶养帮助的考虑因素。

以上就是有关不离婚能否分割家庭财产,一方有困难离婚财产怎么分的具体情况,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不离婚不一定能分割财产,离婚时一方有困难也可以要求在分割财产时给予适当的照顾。但现实中的情况往往比较复杂,所以,建议您咨询有关律师,毕竟他们的知识更专业、经验更丰富,避免无所谓的损失。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辞职补偿金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实践中,大多数法院认为,辞职补偿金与工资、奖金等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所得不同。它与劳动者的身份密切相关。这种补偿是对辞职者以后个人基本生活的一种最低保障,因此该补偿金应属个人财产,离婚时要求分割补偿金的请求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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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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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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