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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教分子和在押未决犯等五种人员的离婚和其他民事案件管辖等问题的批复

此文章帮助了1238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64-05-15

【实施时间】1964-05-15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4)京高法秘字第3号请示已收阅。现在答复如下:

一、劳教分子和在押未决犯的配偶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管辖问题,我们认为,为了便于对案件的调查审理,可以按照我院一九六一年八月十九日给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留场就业人员、自留人员婚姻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由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可代作向被告征询意见和了解问题等工作。

二、对于在押未决的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犯的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法院在受理后,在刑事问题没有判决之前,对离婚问题一般暂不处理。

三、劳改犯、劳教分子、在押未决犯、留场就业人员和自留人员的其他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一般也可以参照上述我院一九六一年八月十九日批复的精神,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最高法司法解释同时也规定,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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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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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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