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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购的房如何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此文章帮助了488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同居期间购的房即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一方或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现实中未婚同居的情形有很多,那么同居期间购的房如何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本文对这些问题一一进行介绍。

一、同居期间购的房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但是,对于一般共有财产的处理是否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按照顾女方的原则进行平均分配?《婚姻法》是调整夫妻身份及其财产关系的专门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仅是同居,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因此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应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二、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首先是尊重当事人的意见,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在当事人的请求下司法程序将介入。分割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1、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形成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是指一男一女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原、被告按照当地农村风俗,经媒人介绍认识,交付一定婚约财产后,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之相关规定,本案当事人共同生活期间形成同居关系。

2、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我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分割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第11条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第12条规定,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综上所述,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方法如下:

第一,如果同居双方能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则按双方的协议处理;

第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由法院依法分割;

第三,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照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利益;

第四,双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一般按双方的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第五,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重病未治愈的,法院可判决其多分财产或由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

以上就是有关同居期间购的房如何分割以及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的具体情况,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因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的房产以及其他财产的分割不比离婚财产分割那么简单,所以,建议您咨询有关律师,毕竟他们的知识更专业、经验更丰富,避免无所谓的损失。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辞职补偿金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实践中,大多数法院认为,辞职补偿金与工资、奖金等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所得不同。它与劳动者的身份密切相关。这种补偿是对辞职者以后个人基本生活的一种最低保障,因此该补偿金应属个人财产,离婚时要求分割补偿金的请求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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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公证流程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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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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