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和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
此文章帮助了1845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89-08-22
【实施时间】1989-08-22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法[88]民请字第1号请示收悉。已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最高法司法解释同时也规定,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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