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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的证据有哪些,复制品能作为离婚的证据吗

此文章帮助了424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离婚中的证据有哪些

(一)书证

离婚官司中,书证被大量运用。比如结婚证、公证书、保证书、遗嘱、借条、情书等。书证容易出现的问题有。内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在应用书证时,应该注意提交的书证与其他证据形成链条, 一起补强所要证明的事实,这样证明力增加,法院采信的机率也会增强。

(二)物证

由于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以及诉讼环境的影响,因此,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当中,物证证实内容更易被法官采信。但是,由于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的物证本身就不是太多,加之当事人缺乏保存意识,导致当事人举证的物证数量较少。目前,常见的物证有毛发、照片、礼物等。

(三)视听资料

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

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

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映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这类证据的形象性、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

2、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

在婚姻案件中,取类似证据往往不能使得取证对象知晓,或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当事人一方往往说了半个小时或更多时间,也不能将要取证的内容表述出来。

3、取证时间的阶段性。

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才能取此类证据。并且,绝大多数视听材料证据都是围绕着对方当事人收集的。当另一方当事人心存戒心时,此类证据很难获得。

二、复制品能作为离婚的证据吗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根据《规定》第十一条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时,可提交证据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质证。

4、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在证据清单上对证据材料名称、份数、页数及其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同时依照对该方当事人人数提出证据材料副本。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离婚案件中,短信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作为证据来收集,尤其是暧昧短信。收集该类证据时,可以在接收信息者未将短信删除的情况下,直接将此信息予以存储,并将手机封存。然后,最好到公证处进行书面公证;还可通过运营商将对应的手机短信的发送时间、号码、内容打印后签字盖章以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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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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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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