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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

此文章帮助了1467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94-12-14

【实施时间】1994-12-14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4]135号《<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后发生的事实上的重婚关系是否按重婚罪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重婚问题如何处理?民政部规章规定,婚姻当事人有证据证明配偶重婚,要求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结婚登记的,应告诉当事人依法向法院控告。对于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重婚罪的,应视为其非法婚姻关系已被解除,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再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效力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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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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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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