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不能为“事实婚姻”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公证书的复函
此文章帮助了849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颁布部门】司法部
【颁布时间】1990-07-13
【实施时间】1990-07-13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浙江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浙司公便字第010167号函收悉,关于旅美再婚当事人为申请与“事实婚姻”的前夫所生子女移居美国而申办与前夫的结婚公证书,经与民政部婚姻管理司研究认为,不能为其出具结婚证明或夫妻关系证明;可按(83)司发公字第257号文的规定,为其与前夫所生子女出具出生证明。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重婚问题如何处理?民政部规章规定,婚姻当事人有证据证明配偶重婚,要求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结婚登记的,应告诉当事人依法向法院控告。对于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重婚罪的,应视为其非法婚姻关系已被解除,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再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效力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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