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强险理赔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统一归档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赔偿保险金。
二、交强险理赔如何举证
保险事故的发生是提出保险所索赔的前提条件。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得知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在保险索赔的时效内,向保险人提出损失赔偿或者保险金给付的请求。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申请损失赔偿或者保险金给付请求的时候,应当承担以下的举证责任:
(一)提供关于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方面的证据材料,比如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通知书、医院的诊断证明、交通管理部门的等;
(二)提供损失程度的证明,即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了多大的损失,比如医药费收据、残疾程度鉴定书等;
(三)造成的损失和保险事故具有因果关系,这一点在这一条并没有明确地体现。但是,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证明在保险事故和所受到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保险事故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就不需要承担保险责任。
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交上述的证据和资料以后,保险人(保险公司)如果认为上述证据不完整时,有权要求补充证据。在这里,所谓的证据完整,必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没有依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保险人才可以依据合同认为证明、资料不完整,要求补充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