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中的证据有哪些
交通事故的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及处理都需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通过调查、收集、运用证据来实现。所谓证据就是指能证明事故事实的一切客观真实的材料。交通事故中的证据分为以下七种:
(1)物证。
物证是能够证明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它是以客观存在的物品形式、特性以及外部特征来起作用的。如交通事故中的当事车辆,在车辆上的撞击痕迹,道路上的制动拖印以及划痕等,都是物证。
(2)书证。
书证是指能够证明交通事故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的。如驾驶员的驾驶证、提货单、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有关信件等都属于书证。
(3)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亲眼目睹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就自己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最常用的,也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
(4)当事人陈述。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包括驾驶员、受伤人员和其他有关当事人。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叙说自己在发生事故时的经过或者申辩自己有无责任及为自己辩护等。
(5)鉴定结论。
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交通事故中某些专门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意见。通过鉴定结论,对于鉴别物证、书证的真伪、性质,确定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证明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及发生事故的车辆等,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6)勘验检查笔录。
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对交通事故现场、车辆、人员等进行检查后所制作的各种记录,是调查、检查过程、方法和检查结果的文字记录,这些记录是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7)视听资料。
可用来证明交通事故事实的录音、录像、磁盘等视听(音像)资料。
二、如何保存交通事故的证据
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当事人应积极采取理性措施,保存、收集好相关证据,以妥善解决纠纷。
(1)应保护好事故现场,第一时间报警,以便交警勘验现场,核实情况,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必要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邀请评估公司或公证机构对相关物品进行数量清点、价格评估。
(2)机动车一方在遇到交通事故后,应向其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报险,以便保险公司对损失确认。
(3)发生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应互相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家庭住址或经常居住地址,避免起诉至法院时出现被告方“送达难”、“执行难”等问题。
(4)受害方应依法行使其权利,不得自行扩大其损失。受害方所主张的医疗费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并具有合理性;所主张的误工费和护理费应与医院的休假和护理建议及本人伤情相吻合。原告方为举证证明其伤残等级及车辆减值损失,申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应确保被告方知情并参与。
审判实践中,原告方举证的难点主要集中在误工费和伤残赔偿金的赔偿标准等方面。因此,出行在外的人们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需主动配合社会管理,如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依法纳税、办理暂住证等,防止其权利因交通事故受到侵犯时得不到应有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