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章占道导致交通事故的负责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第104 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道路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对其进行罚款。
因为这种违法行为造成道路上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违章占道的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挂靠车辆出事故单担责吗
现实社会中挂靠现象比比皆是。挂靠单位在我们国家地位比较特殊,虽然法律对他们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位,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的承担更是法律适用的空白。
目前,机动车货运或者客运经营主要是挂靠到某个单位完成,主要是因为法律、法规对于货运或者客运经营要求必须达到一定的资质才能允许。而个人不被允许经营或者达不到该条件。当机动车营运中发生交通事故,对于被挂靠单位的责任承担实务中争议很大,法院的判决也各有不同。总结下来大致有如下几种:
1、判决挂靠人负民事赔偿责任,被挂靠人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负连带赔偿责任;
2、判决由挂靠人负民事赔偿责任,被挂靠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3、判决挂靠人负赔偿责任,被挂靠人负垫付责任;
4、判决挂靠车主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比例责任。
5、判决挂靠人负赔偿责任,驳回要求被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6、判决被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驳回要求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7、机动车被挂靠单位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造成同一类型案件出现多种不同的判决,是有多方面原因的,而关键的原因是法律滞后,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去处理该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