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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举证责任范围,交通事故当事人无需举证的事项

此文章帮助了412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通事故举证责任范围

(一)交通事故被告的举证责任范围:

1、身份证明和被告有关的其它信息提供,如现住址、职业、身份、工作状况、联系方式等;

2、证明自己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过错程度较轻或者是可以减轻自己过错的有关免责情形

3、如果是和非机动车或行人相碰撞的机动车一方作为被告,则还应提供非机动车或行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故意或者过错情形,否则不能免责;

4、针对原告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提出证明原告的损害程度较低或赔偿额过高的证据

5、提供自己车辆保险的有关资料,如保单。

(二)“拟制被告”的举证责任范围:所谓“拟制被告”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原本不是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方,但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是和直接被告具有某种法律上的联系而被法律规定为直接被告的连带或共同被告的情形,在交通事故中,拟制被告主要是指驾驶员的雇主,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保险公司等。其举证责任范围和被告的举证责任范围大致相同,但同时还可以举证证明自己和直接被告之间并不具有上述的拟制法律关系的责任,以便自己从共同被告或连带共同被告的关系中解脱出来。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无需举证的事项

(一)根据法律规定无须证明的事项:

1、众所周知的事项,比如天下雨路面肯定会很滑,这是众所周知的事项,自然不用我们证明路面为什么会很滑;

2、 自然规律及定理,如上例中,为什么会下雨,就是属于自然规律,不属于举证范畴;

3、根据法律规定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比如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发生剧烈碰撞后,一般会发生损害,而不用去做车辆经过剧烈碰撞是否会发生损害这样的假设,然后去证明;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上述(3)(4)(5)的文书被法律赋予了强制执行的效力,而不用另外证明其合法性。

(二)自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这种情形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时候,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说明没有异义,或者是一方当事人对事实作了事先的描述,而另一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加以复述的时候,在另一方当事人不用再对该事实进行证明。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依我国法律,对犯交通肇事罪后自首的,可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交通肇事后潜逃,后又自动投案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处罚上有所区别;对极少数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也可以不从轻处罚。但是对逃逸后自动投案后编造谎言,企图逃避法律的追究的,不能简单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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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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