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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负全责的情形有哪些,交通事故全责如何索赔?

此文章帮助了514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通事故负全责的情形有哪些?

1、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3、值得重视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1)追尾前车的;

(2)倒车尾撞后车的;

(3)溜车的;

(4)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5)逆向行驶的;

(6)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

(7)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8)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9)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10)不按规定超车的;

(11)不按规定掉头的;

(12)不按规定会车的;

(13)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14)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15)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16)遇停止信号T型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17)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18)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辆;

(19)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

(20)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二、交通事故全责如何索赔?

一是当事人自行和解。包括当事人放弃赔偿请求,这种情况往往是损害后果较轻的。

二是书面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受害人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责任书后,可以结合自己的损失情况,10天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就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以治疗结合或者定残之日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事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三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责任人赔偿损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认定事故责任后未作调解的,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应当在一年内提起。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在调解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任何以欺诈、胁迫达成的调解协议都无效。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该调解协议对当事人都具有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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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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