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中扣留驾驶证情形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1、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机动车行使超过规定时速50%的。
4、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5、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6、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7、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二、交通事故中扣留车辆情形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