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交通部门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应从以下三个标准认定:
(一)事故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这是责任认定的首要考虑因素,若没有因果关系,即使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也不应有事故责任。当然法定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除外;
(二)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的大小,即原因力的大小;
(三)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在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根据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
二、交通事故如何进行责任认定
(一)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二)无法查明交通事故原因,按下列规定认定事故责任: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应当负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应当负全部责任。
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