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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鉴定机构是哪,交通伤残鉴定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此文章帮助了233人  作者:石家庄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通事故鉴定机构是哪?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和公安部《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治理办法》的有关划定,交通事故检修、鉴定要实行专业化,即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修,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为使交通事故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可以依法成立专门机构,并主要承担事故调查所需要的鉴定;为使案件处理公正、公平,伤残评定、车辆评估、司法精神病鉴定可以由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承担。同时,具备资格的检修、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存案,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对符合前提的检修、鉴定、评估机构应予以宣布,办案单位可以向当事人先容这些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二、交通伤残鉴定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1、评定人权利

(1)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2)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3)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4)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2、评定人义务

(1)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2)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3)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4)保守案件秘密;

(5)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6)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石家庄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作为事故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关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工作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当事人可以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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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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