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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

此文章帮助了258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通事故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交通事故是侵权行为引起的,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当按照侵权行为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交通事故提起诉讼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管辖:

一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并在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

注意:当交通事故案件存在数个被告的情况下,其中任何一个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

二是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法院均拥有此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辖权。

注意:当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与原告住所地一致时,原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二、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

在道路交通事故索赔实务中,诉讼时效应当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1)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与人身体无关的损失,例如车辆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等,诉讼时效为两年。

(2)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显的人身伤害,例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诉讼时效自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一年。但是在一年内未治疗终结或者一年内未能定残的,则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即从治疗终结之Et或者定残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的六个月。本书认为仍在治疗以及尚未定残的即应属于《民法通则》第l39条中规定的“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3)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隐性伤害,如外伤性失语、偏瘫、神经损伤导致肢体肌肉萎缩、肝脾肾挫伤引发迟延性出血等,诉讼时效自隐性伤害被确诊之日或者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时计算一年。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在交通事故强制执行中,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执行完毕,非诉执行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行完毕。但是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执行时间的,经受理执行申请的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这之后还需要延长的,就需要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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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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