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此类案件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法律有明确规定,这一点没有任何争议。但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是长期以来民事审判中颇有争议的一个问题,目前尚无定论。
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十日内均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这种情况的起算时间比较容易确定,也没有太多的争议,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终结书并送达当事人,诉讼时效自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日起算;调解未达成协议,公安机关未制作调解终结书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失败之日起算;调解达成协议,但当事人不履行的,自调解书中写明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交通事故当事人未向公安机关提出调解申请的,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实践中争议也非常大。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伤害明显的,起算时间是伤害之日;当时未曾发现的,起算时间是伤势确诊之日,看起来也非常明确,但在实践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严格按照法条的规定,自伤害之日或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第二种观点,诉讼时效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伤害之日或伤势确诊之日,权利人只是知道了权利被侵害,但权利人损失的具体数额,还无从确定,要根据以后的治疗、休息、护理、以及是否构成伤残等情况才能确定,所以,对“伤害之日”和“确诊之日”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事发或确诊当天,要作扩大解释,即治疗终结或损失能够确定之日。持这种观点的人,还有一种理由,就是由于受害人(权利人)一直在治疗当中,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也在持续不断地发生和增加,对方的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治疗终结后,受害人(权利人)的损失不再增加,对方的侵权行为才结束,诉讼时效从这时起算。
二、交通事故诉讼的举证责任
交通事故诉讼的举证,是指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予以证明的过程。
交通事故诉讼的举证责任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模式。即当事人需要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成立的一种诉讼模式。
具体而言,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对自己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负有举证责任,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及误工损失、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伙食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及财物损失。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对自己损失不能举证证明的,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另外,肇事方对于在诉讼中提出的不同意见,负有举证义务。作为交通事故的肇事方,即交通事故诉讼的被告,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也存在举证责任。例如:交通事故的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反对意见时,负有举证义务。交通事故的被告对自己的主张不能举证证明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