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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诉讼的管辖,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举证

此文章帮助了247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诉讼的管辖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选择哪一个法院进行诉讼,这不仅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成本(包括交通费、住宿费等)问题,而且关系到赔偿标准的适用问题。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按照受诉法院的赔偿标准计算。因此,选择一个对自己有利的法院进行诉讼显得至关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理应适用前述法律的规定。然而,究竟是选择侵权行为地法院还是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作为交通事故案件的受理法院。对此,本律师通过代理大量的交通事故案件,总结出如下几点经验供大家参考:

首先,确定可供选择的管辖法院。

其次,比较具有管辖权法院所在地的赔偿标准。

最后,结合自己的诉讼成本,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管辖法院。

由此可见,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在选择具体的管辖法院时,要综合考虑自己的诉讼成本和受诉法院的赔偿标准等问题。如此,方能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化。

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举证

确定死亡赔偿金所需要的证据包括死亡人的年龄证明和死亡时间上一年度受诉法院和死者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以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具体而言:

1、死者的户口本和身份证,能证明死者的年龄。如果死者在六十周岁以下,则死亡赔偿金按照二十年算,年龄在六十岁基础上多一年则在年份上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则按照五年计算。

2、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纯收人的标准。

3、死者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纯收人的标准。另外还有死者的住所地以及经常居住地的证明,如户口,房产证等等。

赔偿权利人可以比较两地的人均可支配收人,选择高的作为主张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因为如果当事人主张不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而采纳死者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则需要证明后者比前者要高。如果前者更高,则不需要出具第三项证据。关于各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的标准,由当地的统计部门公布。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在交通事故强制执行中,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执行完毕,非诉执行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行完毕。但是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执行时间的,经受理执行申请的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这之后还需要延长的,就需要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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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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